《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 799 号,2024 年 12 月 16 日国务院第 48 次常务会议通过,2025 年 1 月 13 日公布,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)是公共场所视频系统领域首部专门行政法规。结论先行:单位和个人在公共场所装摄像头要先过三关——装的位置允不允许、是不是公共安全所必需、有没有按条例做好管理与备案,三条都过才合规。

条例管的是什么?

条例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,指通过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,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进行视频图像信息收集、传输、显示、存储的系统。监管上,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指导监督,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指导监督。它管的是"公共场所"的视频采集,不是单位内部自有场所的全部情况。

哪些地方装摄像头可以直接否掉?

条例明确禁止在公共场所的以下区域、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:

  1. 旅馆、饭店、宾馆、招待所、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;
  2. 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,或者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住宿、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;
  3. 公共的浴室、卫生间、更衣室、哺乳室、试衣间的内部;
  4. 安装后能够拍摄、窥视、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、部位。

对上述区域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或个人,应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,发现违规安装的要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处理。

谁有资格在公共场所装摄像头?

条例按场所分两类主体:

  • 政府统筹类:城乡主要路段、行政区域道路边界、桥梁、隧道、地下通道、广场、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等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划组织建设,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管理;
  • 经营管理单位类:商贸中心、旅游景区、教育机构、医疗机构、政务服务大厅、公园、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,机场、铁路客运站、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,客运列车、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,以及高速和国省干线服务区,由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按标准建设。

除此之外的其他公共场所,只有对该场所负有安全防范义务的单位或个人,且安装确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,才可以安装。安装在军事禁区、军事管理区以及国家机关等涉密单位周边的,应事先征得相关涉密单位同意。

装了必须满足哪些要求?

  1. 位置与角度克制:合理确定安装位置、角度和采集范围,符合"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、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"的要求;
  2. 显著提示标识:应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,未设置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;
  3. 产品与服务合规:采用的产品、服务应符合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,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,发现安全缺陷、漏洞要立即补救并按规定报告;
  4. 同步建设:相关公共场所新建、改建、扩建时,视频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、同步施工、同步竣工验收、同步投入使用。

备案与保存期限怎么执行?

  • 系统投入使用后,管理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(施行前已启用的,应在施行后规定期限内补办备案),备案事项变化要及时变更,单位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负责;
  • 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保存不少于 30 日;30 日后对已经实现处理目的的信息应当删除,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。

图像信息怎么用才合规?

  1. 公共场所采集的个人视频图像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,不得用于数据加工、商业活动等其他目的,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;
  2. 管理单位要建立监看岗位管理、授权访问控制、信息调用登记等制度,防止滥用和泄露;
  3. 国家机关为执法办案、处置突发事件等法定职责查阅调取,应依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,不得超范围;
  4. 本人、近亲属或负有监护看护代管责任的人,经管理单位同意可以查阅关联的视频图像信息,但不得非法对外提供或公开传播。

TL;DR 检查清单

  1. 条例 2025-04-01 施行,主责机关是各级公安机关。
  2. 客房、宿舍、浴室、卫生间、更衣室、哺乳室、试衣间内部一律禁装。
  3. 其他公共场所只有负有安全防范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才能装,且必须为公共安全所必需。
  4. 装之前先过三关:位置允不允许、是否必需、是否做好管理与备案。
  5. 摄像头要有显著提示标识,位置角度克制,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。
  6. 新建改建场所视频系统要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。
  7. 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向县级公安机关备案,情况变化及时变更。
  8. 图像保存不少于 30 日,实现处理目的后删除;信息不得用于商业目的。

参考资料

  • 《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 799 号,2025 年 4 月 1 日施行)